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安全水平。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