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无损检验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撤销其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考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