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考核。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