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无损检验人员超出资格证书范围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其检验结果无效。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