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岗位管理,保证其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和技术要求从事无损检验活动。

鼓励聘用单位对Ⅱ级和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在职称评定、薪酬待遇、荣誉激励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