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和管理,组织机场试飞,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具体负责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日常监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