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章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民航局负责对飞行程序设计人员训练大纲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实际执行与训练大纲不一致的情况,培训单位应向民航局提交情况说明并获得民航局认可。在此期间,培训单… 第四十一条 地区管理局对飞行程序设计单位的备案情况、飞行程序设计人员的培训、资质和记录保存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区管理局对机场管理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严格执行第七条相关要求,地区管理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