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 第二十七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八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第三十条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于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如含有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亦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由民航管理部门对… 第三十二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一次报审,对于新建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视情分两次报审。 第三十三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报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三十四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业审查意见的,不得实施。 第三十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