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 第二十九条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 第二十九条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当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