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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适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机…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机场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坚持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经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经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中国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 机场设备制造商、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第八条 机场设备投入使用后,制造商和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在用机场设备的正常使用。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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