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经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中国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经营或者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