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机场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有关要求对在用机场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作出记录的;

未建立机场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