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十五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收到使用单位在用机场设备的登记或者更新的信息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系统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