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十三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机场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编制相应的检查和维护规程的; 在用机场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告更新机场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信息的。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