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使用有关机场设备,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未经民航局通告的、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机场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机场设备的;

机场设备出现故障、老化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导致性能下降,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而继续使用的。

机场管理机构作为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民航局通告的、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使用有关机场设备,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