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制造商未对已获通告的机场设备重新进行检验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民航局撤销该机场设备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