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局责令改正,首次违法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次以上违法,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民航局同时撤销其从事机场设备合格检验的认定:
未按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从事有关机场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机场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