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制造商故意影响在用机场设备使用或者不配合有关调查工作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民航局撤销该制造商所有有关机场设备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