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制造商未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民航局撤销该机场设备通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