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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检验机构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成为检验机构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应向民航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鼓励检验机构加强机场设备检验方法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可以就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民航局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在检验中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下降以致不能胜任检验工作或相关资质被取消时,应当及时报告民航局。民航局取消认定,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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