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检验机构 第二十二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检验机构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下降以致不能胜任检验工作或相关资质被取消时,应当及时报告民航局。民航局取消认定,并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