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用设备的制造商和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民航总局报告:

发现专用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专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运行事故、事故征候及严重故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