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用设备的制造商和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民航总局报告: 发现专用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专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运行事故、事故征候及严重故障的。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