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五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