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