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二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