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四章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