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