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三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