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八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