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七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