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六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