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民族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家民委是民族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民族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地方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在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