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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六条 民族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全国民族统计资料由国家民委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民族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民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发布全国民族统计资料。地方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发布本行政区域民族统计资料。 第十八条 尚未公布的民族统计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不得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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