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十章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民政部门实施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可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通用文书(略)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