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五十六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许可人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情形的,由作出行政许可的民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