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民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在机关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承办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