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五十七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民政部门实施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章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