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加强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实施国家赔偿制度和补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获得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