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各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承担具体业务范围内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以本民政部门名义开展监督检查。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