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听证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听证 第二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