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