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2014年) (三)

(三) 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医疗救助。现阶段各级民政部门要重点引导社会力量围绕儿童大病医疗救助开展活动。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加大对儿童大病医疗救助的捐助力度。对于开展护理型、服务型项目的慈善组织,要协助其与医疗机构、儿童家庭或福利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对于设立资助型项目的慈善组织,要指导其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间的衔接,通过规范化的项目运作,形成“医疗救治——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府医疗救助——慈善组织救助”的良性流程。鼓励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32号)的要求积极开展医疗救助和慈善事业衔接的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