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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3.

3.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八)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30号) (九)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令第3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目录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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