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3.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九)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令第33号)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九)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令第3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