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3.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八)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八) 3.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八)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30号) 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 引用法条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2006) 3.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