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 (四)

(四) 增强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成效。以受灾对象服务需求为重点,结合灾区人口规模数量、经济社会条件、民族宗教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分类开展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开展灾后心理社会援助服务,帮助受灾群众舒缓悲伤、化解焦虑、稳定情绪,修复灾害创伤,重建社会关系,恢复发展生计,提升自助自救与互帮互助能力。开展灾区儿童抗逆成长关爱服务,帮助受灾儿童青少年排除恐惧心理,消除灾害阴影,恢复正常学习生活,促进儿童权益保护与身心健康成长。开展灾区老年群体社会照顾服务,帮助受灾老年人重建社会照顾体系,建构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精神慰藉与生活照料相结合的老年人服务机制。开展因灾致残人群社区康复服务,帮助因灾致残人群建构社区康复体系,重构社会支持网络,推动实现生理康复、心理康复、职业康复与社会康复。开展临时安置点和新建社区服务,推动建立临时安置点和新建社区服务组织网络,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开展服务,促进受灾群众适应临时安置点和新建社区生活,参与受灾地区社区规划与社会重建,推动健全社区服务机制、提升社区服务能力、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发挥社会工作者在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中的作用,以城乡社区、学校等为单位,开展灾害模拟体验与救灾演练,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