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四、 保障措施 (三) 民政部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三) 四、 保障措施 (三) 规范资金管理。对于财政部门给予的保费补贴、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用应当列入预算管理,严格专款专用。各养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险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保险费,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入住老年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理赔付手续,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