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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指导意见(2026年) (四)

(四)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要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作用,统筹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有效动员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单位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服务类社会救助。要强化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探索项目化运作模式,以需求为导向设计服务类社会救助项目,通过定期发布服务项目指引、召开服务项目推介会等方式,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发挥自身优势有序参与项目实施。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爱心人士等参与服务类社会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向救助对象发放服务消费券的方式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