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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指导意见(2026年) (三)

(三) 因地制宜制定服务类社会救助供给清单。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社会救助对象服务需求、服务资源供给能力等因素,编制服务类社会救助供给清单,有针对性地为救助对象提供照护服务、生活服务、关爱服务等。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服务类社会救助指导清单,市县民政部门要因地制宜细化本地区服务类社会救助供给清单,合理确定服务项目,明确服务内容、对象范围、服务标准、资金来源等。服务项目设置要量力而行,不搞大而全、不面面俱到,通过物质类社会救助能够满足相关需求的,不再设置服务项目。要统筹好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社会福利制度,以及与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合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