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3日民政部发布的《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目录